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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 rights, our responsibilities, and how Hibo works no legal jargon.

Effective Date

22 March, 2026

位於 voyla.world 的網站(「本網站」)以及可於 Apple App Store 下載的 Voyla 行動應用程式(「本應用程式」,與本網站合稱「本服務」)為 Voyla, Inc.(一間特拉華州公司)及其關聯公司 Voyla Limited(香港公司)(「本公司」、「我方」、「我們」)之著作權作品。本網站之特定功能可能會受其他指引、條款或規則所約束,該等指引、條款或規則將於相關功能在本網站上公布。所有該等額外條款、指引及規則均以引用方式併入本使用條款。

本使用條款(「本條款」)載列規範您使用本服務之具法律約束力之條款與條件。當您存取或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您(代表您本人或您所代表之實體)接受並同意本條款,且您聲明並保證,您具有簽署並遵守本條款之權利、授權及能力(代表您本人或您所代表之實體)。若您未滿 18 歲,則不得存取或使用本服務,亦不得接受本條款。若您不同意本條款之全部內容,請勿存取及/或使用本服務。

  1. 帳戶

    1. 帳戶建立。為使用本服務之特定功能,您必須註冊帳戶(「帳戶」),並依帳戶註冊表單之要求提供特定資料。您聲明並保證:(a) 您所提交之一切必要註冊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b) 您將維持該等資料之正確性。您得依本網站上之指示,於任何時間、基於任何理由刪除您的帳戶。本公司得依第 8 條規定暫停或終止您的帳戶。

    2. 帳戶責任。您有責任維持帳戶登入資訊之機密性,並對於於您的帳戶下發生之一切活動負全部責任。您同意,一旦發現或懷疑有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您的帳戶、或任何其他安全性侵害行為時,將立即通知本公司。因您未遵守前述義務而導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2. 本網站之存取

    1. 授權。依本條款之規定,本公司授予您一項不可轉讓、非專屬、可撤銷且有限之授權,以僅限於您個人非商業用途使用及存取本服務。

    2. 特定限制。授予您之權利係以符合下列限制為前提:(a) 您不得將本網站或其任何部分,或本網站上展示之任何內容,以授權、出售、出租、租賃、轉讓、移轉、分發、託管或其他方式作任何商業利用;(b) 您不得修改、製作衍生作品、反編譯、反組譯或逆向工程本網站之任何部分;(c) 您不得為建立類似或具競爭性之網站、產品或服務而存取本網站;(d) 除本條款明確規定者外,本網站之任何部分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被複製、重製、分發、再出版、下載、展示、張貼或傳輸。除另有說明外,任何本網站之未來版本、更新或其他功能新增均將受本條款約束。本網站上(或任何展示內容上)之所有著作權及其他所有權聲明,必須保留於所有複本之上。

    3. 修改。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暫停或中止本網站(全部或一部)的權利,無須事先通知您或承擔任何責任。您同意,本公司對於本網站或其任何部分之任何修改、暫停或中止,對您或任何第三方均不負任何責任。

    4. 無支援或維護。您瞭解並同意,本公司並無任何義務就本服務向您提供支援或維護。

    5. 行動應用程式;Apple App Store。您自 Apple App Store 下載本應用程式時,另受下列條款約束:(a) 本條款僅為您與本公司之間所訂立,並非與 Apple Inc.(「Apple」)訂立;(b) 本應用程式及其內容之唯一責任人為本公司而非 Apple;(c) Apple 對於本應用程式並無提供任何維護及支援服務之義務;(d) Apple 對於任何產品保證(不論係明示或法律所默示)不負任何責任,且於適用法允許之最大範圍內予以排除;(e) Apple 對於您或任何第三方就本應用程式或您對本應用程式之持有及/或使用提出之任何主張概不負責,包括但不限於:(i) 產品責任主張;(ii) 主張本應用程式不符合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要求之任何請求;或 (iii) 因消費者保護或類似法規而生之主張;(f) 若任何第三方主張本應用程式或您對本應用程式之持有及使用侵害其智慧財產權時,由本公司(非 Apple)單獨負責調查、辯護、和解及處理任何該等智慧財產權侵權主張;(g) Apple 及其子公司為本條款之第三方受益人,於您接受本條款後,Apple 即取得(且視為已接受)得對您執行本條款之權利;且 (h) 您聲明並保證:(i) 您並非位於受美國政府禁運之國家,且未被美國政府指定為「支持恐怖主義」之國家;及 (ii) 您並未列名於美國政府禁止或限制往來名單上。

    6. 所有權。除您可能提供之任何使用者內容(定義如下)外,您承認本網站及其內容相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營業祕密,均屬本公司或本公司供應商所有。本條款(或您對本網站之存取)並不會移轉任何此類智慧財產權之權利、所有權或利益予您或任何第三方,除第 2.1 條中明示授予之有限存取權外。本公司及其供應商保留本條款未明示授予之一切權利。本條款下不授與任何默示授權。

    7. 意見回饋。若您向本公司提供任何有關本網站之意見或建議(「意見回饋」),您即在此將該等意見回饋之所有權利轉讓予本公司,並同意本公司得以任何其認為適當之方式使用及充分利用該等意見回饋及相關資訊。本公司將您提供之任何意見回饋視為非機密及非專有資訊。您同意不向本公司提交任何您視為機密或專有之資訊或構想。

  3. 使用者內容

    1. 使用者內容。「使用者內容」係指使用者提交至本網站或於本網站中使用之任何及所有資訊與內容(例如使用者個人資料或貼文內容)。您對您的使用者內容負全責。您承擔使用您之使用者內容所生之一切風險,包括他人對其正確性、完整性或有用性之任何信賴,或因您之使用者內容揭露而足以辨識您或任何第三人之身分。您於此聲明並保證,您的使用者內容未違反本公司之可接受使用政策(定義見第 3.3 條)。您不得向他人表示或暗示,您的使用者內容係由本公司提供、贊助或背書。由於您單獨對您的使用者內容負責,若您的使用者內容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例如可能使您自身承擔責任。本公司並無義務備份任何使用者內容,您的使用者內容可能隨時在未事先通知之情況下被刪除。若您希望保留您的使用者內容,您需自行建立及維護其備份。

    2. 授權。您於此授予(且您聲明並保證您有權授予)本公司一項不可撤銷、非專屬、免權利金且已完全付清之全球性授權,以重製、分發、公開展示與公開實施、製作衍生作品、將您的使用者內容納入其他作品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與利用您的使用者內容,並得就前述權利再授權予第三人,其目的僅為於本網站中包含您的使用者內容。您並於此不可撤銷地拋棄(且同意促使相關權利人拋棄)與您的使用者內容相關之一切人格權或署名權之主張與行使。

    3. 可接受使用政策。下列條款構成本公司之「可接受使用政策」:您同意不利用本網站收集、上傳、傳輸、展示或分發任何使用者內容:(i) 違反任何第三方權利,包括任何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祕密、人格權、隱私權、公開權或其他任何智慧財產權或所有權之內容;(ii) 屬於違法、騷擾、辱罵、中傷、威脅、有害、侵害他人隱私、粗俗、誹謗、虛假、蓄意誤導、貿易誹謗、色情、猥褻、明顯具冒犯性、鼓吹種族主義、偏見、仇恨、對任何群體或個人之身體傷害,或其他令人反感之內容;(iii) 以任何方式對未成年人有害之內容;或 (iv) 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任何第三方施加之義務或限制。此外,您並同意不從事下列行為:(i) 向本網站上傳、傳輸或分發任何電腦病毒、蠕蟲或任何旨在損害或變更電腦系統或資料之軟體;(ii) 透過本網站傳送任何未經請求或未經授權之廣告、促銷材料、垃圾郵件、垃圾信件、連鎖信、多層次傳銷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重複性或未經請求訊息,不論是否為商業性質;(iii) 未經他人同意,利用本網站蒐集、收集或彙整其他使用者之資訊或資料(包括電子郵件地址);(iv) 干擾、擾亂或對連接至本網站之伺服器或網路造成不當負擔,或違反該等網路之規章、政策或程序;(v) 企圖未經授權存取本網站(或連接或共同使用本網站之其他電腦系統或網路),不論係透過密碼探測或其他任何方式;(vi) 騷擾或干擾任何其他使用者對本網站之使用與享受;或 (vii) 使用軟體或自動化代理程式或腳本在本網站上建立多個帳戶,或產生自動化搜尋、請求或查詢(或對本網站進行資料擷取、爬取或挖掘);惟本公司於此有條件地授予公開搜尋引擎之營運者得使用蜘蛛程式複製本網站資料之可撤銷許可,其唯一目的且僅在必要範圍內為建立公開可用之搜尋索引,但不得建立該等資料之快取或封存,且應遵守本公司 robots.txt 檔案中之參數。

    4. 執行。我們保留(但無義務)審查、拒絕及/或移除任何使用者內容之權利,並於自行裁量下,若您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或本條款之任何其他規定,或對本公司或任何他人產生責任時,調查並/或對您採取適當行動。該等行動得包括移除或修改您的使用者內容、依第 8 條終止您的帳戶及/或向執法機關舉報您。


  4. 賠償責任

    您同意就任何第三方因下列情形而提出之請求或要求,對本公司(及其主管、員工及代理人)提供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包括相關之費用及律師費:(a) 您對本網站之使用;(b) 您違反本條款;(c) 您違反適用法律或法規;或 (d) 您之使用者內容。本公司保留在您負擔費用之情況下,單獨接手任何您須為本公司賠償之事件之專屬抗辯及控制權,且您同意配合本公司為抗辯該等請求所採取之行動。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就任何該等事件達成和解。本公司將於知悉任何該等請求、訴訟或程序後,以合理努力通知您。

  5. 第三方連結及廣告;其他使用者

    1. 第三方連結及廣告。本網站可能包含連結至第三方網站與服務,及/或顯示第三方廣告(統稱「第三方連結及廣告」)。該等第三方連結及廣告並不受本公司控制,本公司亦不對該等第三方連結及廣告負責。本公司提供對該等第三方連結及廣告之存取僅為方便您使用,並不對其進行審查、核准、監控、背書、保證或作出任何聲明。您使用任何第三方連結及廣告須自負風險,並應採取適當程度之審慎與判斷。當您點擊任何第三方連結及廣告時,即適用該第三方之條款與政策,包括其隱私保護與資料蒐集實務。您應依自身需求作出您認為必要或適當之調查,始進行與任何第三方連結及廣告相關之交易。

    2. 其他使用者。各網站使用者對其自身之使用者內容負完全責任。由於我們無法控制使用者內容,您承認並同意,我們對任何使用者內容不負責任,不論該內容係由您或他人提供。我們對任何使用者內容之正確性、及時性、適切性或品質不作任何保證。您與其他網站使用者之互動僅於您與該等使用者之間進行。您同意,因任何該等互動所導致之損失或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若您與任何網站使用者間發生爭議,我們並無義務介入。

    3. 免責聲明。您於此解除並永久免除本公司(及我們之主管、員工、代理人、繼受人及受讓人)因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產生、或與之直接或間接相關之一切既有、現在及未來之爭議、請求、爭論、要求、權利、義務、責任、訴訟及訴訟原因(包括人身傷害、死亡及財產損害):本網站(包括您與其他網站使用者或任何第三方連結及廣告之任何互動或行為或不作為)。若您為加州居民,您於此放棄與前述相關之加州民法第 1542 條,其內容如下:「一般解除不及於債權人或解除方於為解除時未知或不懷疑存在於其有利之請求,如其已知悉該等請求,必將對其與債務人或被解除方之和解產生實質影響。」

  6. 免責條款


    本網站係以「現狀」及「現有」基礎提供,本公司(及我們之供應商)明確否認一切形式之保證與條件,不論明示、默示或法定,包括所有關於適銷性、特定用途適用性、所有權、安寧享有、正確性或不侵權之保證或條件。我們(及我們之供應商)不保證本網站將符合您的要求,或將會不間斷地、及時地、安全地或無錯誤地提供,亦不保證其將準確、可靠、無病毒或其他有害程式碼、完整、合法或安全。若適用法律要求就本網站提供任何保證,則所有該等保證之期間均以自首次使用日起 90 日為限。部分司法管轄區不允許排除默示保證,故上述排除條款可能不適用於您。部分司法管轄區不允許限制默示保證有效期間,故上述限制條款可能不適用於您。

  7. 責任限制

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或我們之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就任何利潤損失、資料遺失、取得替代產品之成本,或因本條款或您對本網站之使用或無法使用本網站而引起或與之相關之任何間接、後果性、示範性、附隨性、特別或懲罰性損害負責,即使本公司已被告知該等損害之可能性亦同。您乃自行決定是否存取及使用本網站,並自行承擔該等存取及使用所生之一切風險,您將對任何因此導致之裝置或電腦系統損害或資料遺失負全責。

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儘管本條款有任何相反規定,我們就任何因本條款或與本條款相關之損害(不論係因任何事由及不論訴訟形式為何)對您所負之總責任,於任何時候均以五十美元為上限。即使存在多項請求,亦不會增加此一限額。您同意,我們之供應商對於因本條款而生或與本條款相關之任何事由均不負任何責任。

部分司法管轄區不允許對附隨或間接損害之責任加以限制或排除,故上述限制或排除條款可能不適用於您。

  1. 期間與終止


    於本條款規定之前提下,當您使用本網站期間,本條款持續完全有效。我們得於任何時候,基於任何理由,依自行裁量暫停或終止您使用本網站之權利(包括您的帳戶),包括因您違反本條款而使用本網站。一旦您依本條款所享有之權利被終止,您的帳戶以及存取與使用本網站之權利將立即終止。您瞭解,任何帳戶之終止,可能涉及自我們線上資料庫刪除與您的帳戶相關之使用者內容。本公司對於因終止您依本條款所享有之權利(包括終止您的帳戶或刪除您的使用者內容)對您不負任何責任。即使您依本條款享有之權利已被終止,下列各條於本條款中仍持續有效:第 2.2 至第 2.6 條、第 3 條及第 4 至第 10 條。

  1. 著作權政策


    本公司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並要求本網站使用者亦同。就本網站而言,我們已採用並實施符合著作權法之相關政策,其中包括移除任何侵權資料,並於適當情況下,終止多次侵害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之使用者之使用權。若您認為我們之某位使用者係透過使用本網站而非法侵害某項作品之著作權,並希望我們移除據稱侵權之資料,則您必須依 17 U.S.C. § 512(c) 之規定,以書面通知之方式向我們指定之著作權代理人提供下列資訊:

您的親筆或電子簽名;
您主張遭侵權之著作作品之識別資料;
您主張於我們服務上侵權並請求我們移除之資料之識別資料;
足以使我們定位該等資料之資訊;
您的地址、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
聲明您係基於善意相信,該等有爭議之資料之使用未經著作權人、其代理人或法律授權;以及
聲明本通知中資訊完整正確,且在作偽證之處罰下,您為據稱遭侵害之著作權所有人或經授權代表該著作權所有人行事之人。

請注意,依 17 U.S.C. § 512(f) 規定,任何於該書面通知中對重要事實作出不實陳述者,將自動使投訴方對我們因該書面通知及著作權侵權指控所產生之任何損害、費用及律師費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指定之著作權代理人如下:
Voyla, Inc.
指定代理人:Voyla, Inc.
代理人地址:Voyla, Inc., 2261 Market Street, STE 68450, San Francisco, CA 94114
電話:+1 341 333 8171
傳真:不適用
電子郵件:hello@voyla.world

  1. 一般條款

    1. 變更

      本條款可能不定期進行修訂。若我們做出任何重大變更,我們可能會透過寄送電子郵件至您提供給我們的最新電子郵件地址(如有),及/或在我們的網站上張貼顯著的變更通知來通知您。您有責任向我們提供您最新的電子郵件地址。如果您提供給我們的最後一個電子郵件地址無效,或因任何原因無法向您送達上述通知,我們發送包含該通知的電子郵件仍將構成對該通知所述變更的有效通知。在收到此類變更通知後繼續使用我們的網站,即表示您確認已知悉該等變更,並同意接受該等變更後條款與條件的約束。


    2. 爭議解決

      請仔細閱讀本節中的以下仲裁協議(簡稱「仲裁協議」)。該協議要求您與本公司、其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繼受人與受所有人,以及其各自的所有主管、董事、員工、代理人及代表(合稱「公司方」)之間的爭議進行仲裁,並限制了您向公司方尋求救濟的方式。


      (a) 仲裁協議的適用範圍

      您同意,您與任何公司方之間以任何方式與本網站、服務(定義如上)(簡稱「服務」)或本條款相關的任何爭議,均將透過具有約束力的仲裁解決,而非透過法院訴訟;但以下情況除外:(1) 您與公司方得在小額法庭提出個別主張(若該主張符合條件、屬於該法院管轄,且僅以個別而非集體形式推進);(2) 您或公司方得就侵犯或其他不當使用知識產權(如商標、商業外觀、網域名稱、營業秘密、著作權及專利)向法院尋求衡平救濟。本仲裁協議在本條款終止或屆滿後繼續有效,並無限制地適用於您同意本條款(依據前言)或本條款任何先前版本之前即已產生或提出的一切主張。本仲裁協議不妨礙您向聯邦、州或地方機構提出問題。若法律允許,此類機構可代表您向公司方尋求救濟。就本仲裁協議而言,「爭議」亦包括在本協議或其任何先前版本存在之前即已產生或涉及當時事實的爭議,以及在本條款終止後可能產生的主張。


      (b) 非正式爭議解決

      您與本公司之間可能會出現爭議。若發生此類情況,本公司致力於與您合作以達成合理的解決方案。您與本公司同意,善意的非正式解決爭議努力可以帶來迅速、低成本且互利的結果。因此,您與本公司同意,在任何一方對另一方提起仲裁(或在一方選擇的情況下向小額法庭提起訴訟)之前,我們將親自透過電話或視訊會議進行會晤與磋商,以善意努力非正式地解決本仲裁協議涵蓋的任何爭議(簡稱「非正式爭議解決會議」)。如果您有律師代表,您的律師可以參加會議,但您本人也必須參加會議。

      發起爭議的一方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意圖發起非正式爭議解決會議(簡稱「通知」),該會議應在另一方收到該通知後 45 天內舉行,除非雙方共同同意延長。如果您意圖發起非正式爭議解決會議,給本公司的通知應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至:hello@voyla.world,或透過郵局實體郵件寄至:2261 Market Street, STE 68450,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94114。該通知必須包含:(1) 您的姓名、電話號碼、郵寄地址、與您帳戶相關聯的電子郵件地址(如有);(2) 您律師的姓名、電話號碼、郵寄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如有);以及 (3) 您的爭議說明。

      非正式爭議解決會議應是個別進行的,即每當任何一方發起爭議時,都必須單獨舉行一次會議,即使同一家律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集團在類似案件中代表多名使用者亦然(除非所有各方另有約定);發起爭議的多名個人不得參加同一次非正式爭議解決會議,除非所有各方均同意。在一方收到通知至非正式爭議解決會議召開期間,本仲裁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禁止雙方進行非正式溝通以解決發起方的爭議。參加非正式爭議解決會議是提起仲裁前必須履行的先決條件和要求。在雙方進行本節要求的非正式爭議解決會議流程期間,訴訟時效和任何指定費用截止日期應暫停計算。


      (c) 仲裁規則與論壇

      本條款證明了一項涉及州際貿易的交易;儘管本條款中關於適用實體法的任何其他規定另有說明,但《聯邦仲裁法》(9 U.S.C. § 1 等)將管轄本仲裁協議及任何仲裁程序之解釋與執行。如果上述非正式爭議解決程序在收到您的通知後 60 天內未能獲得滿意解決,您與本公司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權透過具有約束力的仲裁最終解決該爭議。《聯邦仲裁法》管轄本仲裁協議的解釋與執行。仲裁將由著名的替代爭議解決機構 JAMS 主持。涉及主張和反訴且爭議金額在 250,000 美元以下(不含律師費和利息)的爭議,應適用 JAMS 最新版本的簡化仲裁規則和程序(詳見 http://www.jamsadr.com/rules-streamlined-arbitration/);所有其他主張應適用 JAMS 最新版本的綜合仲裁規則和程序(詳見 http://www.jamsadr.com/rules-comprehensive-arbitration/)。JAMS 的規則亦可於 www.jamsadr.com 取得或致電 JAMS 800-352-5267 查詢。希望發起仲裁的一方必須向另一方提供仲裁請求(簡稱「請求」)。該請求必須包括:(1) 尋求仲裁方的姓名、電話號碼、郵寄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帳戶使用者名稱(如適用)以及與任何適用帳戶相關聯的電子郵件地址;(2) 所主張法律訴求之聲明及該等訴求之事實依據;(3) 所尋求救濟之說明,以及以美元計算之爭議金額的準確、善意估算;(4) 證明已完成上述非正式爭議解決程序的聲明;以及 (5) 請求方已支付與該仲裁相關之任何必要申請费用的證明。

      如果請求仲裁的一方由律師代表,則請求中還應包括律師的姓名、電話號碼、郵寄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該律師亦必須在請求上簽名。律師簽名即表示在經過在該情況下合理的調查後,盡其所知、所信證明:(1) 提出該請求並非出於任何不當目的,例如騷擾、造成不必要的延誤或無端增加爭議解決的成本;(2) 其主張、抗辯和其他法律觀點均有現行法律的支持,或者有提出擴展、修改或翻轉現行法律或確立新法律的非輕率主張(nonfrivolous argument)的支持;以及 (3) 事實與損害賠償的主張有證據支持,或者如果特別明確標註,在給予進一步調查或開示(discovery)的合理機會後,可能獲得證據支持。

      除非您與本公司另有約定,或觸發了第 10.2(h) 小節所述的批次仲裁程序,否則仲裁將在您居住的縣(County)進行。在符合 JAMS 規則的前提下,仲裁員可指示雙方進行有限且合理的資訊交換,以符合仲裁的快捷性質。如果 JAMS 無法進行仲裁,雙方將選擇其他仲裁機構。您支付任何 JAMS 費用和成本的責任將完全按照適用的 JAMS 規則規定辦理。

      您與本公司同意,仲裁程序期間交換的所有材料和文件均應予以保密,不得與任何人分享,但雙方的律師、會計師或商業顧問除外,且前提是他們同意對仲裁程序期間交換的所有材料和文件保密。


      (d) 仲裁員的權限

      仲裁員應擁有獨家權限來解決依據本條款應進行仲裁的所有爭議,包括但不限於與本仲裁協議或本仲裁協議任何部分的解釋、適用性、可執行性或成立相關的任何爭議,但以下情況除外:(1) 凡因「放棄集體或其他非個別救濟」小節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爭議,包括任何關於「放棄集體或其他非個別救濟」小節全部或部分無法執行、違法、無效或可撤銷,或者該小節已被違反的主張,均應由有管轄權的法院裁決,而非由仲裁員裁決;(2) 除非在「批次仲裁」小節中有明文規定,否則有關支付仲裁費用的所有爭議均僅由有管轄權的法院裁決,而非由仲裁員裁決;(3) 有關任何一方是否已滿足仲裁之任何先決條件的所有爭議,均僅由有管轄權的法院裁決,而非由仲裁員裁決;以及 (4) 有關適用哪一版本仲裁協議的所有爭議,均僅由有管轄權的法院裁決,而非由仲裁員裁決。仲裁程序不得與任何其他事項合併,亦不得與任何其他案件或當事人合併,除非「批次仲裁」小節中另有明確規定。仲裁員有權授與可決定處置任何主張或爭議之全部或部分的裁定。仲裁員有權授予金錢損害賠償,並有權根據適用法律、仲裁機構規則及本條款(包括仲裁協議)向個別當事人授予任何非金錢救濟或裁決。仲裁員應出具書面裁決書和決定聲明,說明任何裁決(或不出具裁決的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認定和結論,包括任何獲判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式。仲裁員應遵循適用法律。仲裁員的裁決為最終裁決,對您和我們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裁決的判決得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或登錄。


      (e) 放棄陪審團審判

      除非第 10.2(A) 節另有說明,您與公司方特此放棄在法院起訴並由法官或陪審團進行審判的任何憲法和法定權利。相反地,您與公司方選擇將所有涵蓋的主張和爭議完全透過本仲裁協議下的仲裁解決,上述第 10.2(a) 節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仲裁員得在個別基礎上授予與法院相同的損害賠償和救濟,且必須像法院一樣遵守本條款。然而,仲裁中沒有法官或陪審團,且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審查受到非常有限的限制。


      (f) 放棄集體或其他非個別救濟

      您與本公司同意,除非第 10.2(H) 小節另有說明,我們每一方僅得對另一方提出個別主張,而不得作為原告或集體成員在任何訴訟、代表性或集體訴訟中提出主張;雙方特此放棄讓任何爭議以集體、聯合、代表或大眾訴訟(mass action)的形式提起、審理、管理、解決或仲裁的所有權利。僅提供個別救濟,且多個客戶或使用者的爭議不得與任何其他客戶或使用者的爭議合併或一起進行仲裁。在符合本仲裁協議的前提下,仲裁員僅得向尋求救濟的個別當事人授予宣告性救濟或禁令救濟,且僅限於提供該當事人個別主張所授權之救濟所需的範圍。本段中的任何內容均無意且不應影響題為「批次仲裁」的第 10.2(h) 小節項下的條款和條件。儘管本仲裁協議中有任何相反規定,如果法院透過不受任何進一步上訴或救濟約束的最終決定認定本小節「放棄集體或其他非個別救濟」的限制對於特定主張或救濟請求(例如公共禁令救濟請求)無效或不可執行,則您與本公司同意,該特定主張或救濟請求(且僅該特定主張或救濟請求)應自仲裁中切離,並可在位於加利福尼亞州的州或聯邦法院進行訴訟。所有其他爭議均應透過仲裁或小額法庭訴訟解決。本小節並不妨礙您或本公司參與集體和解。


      (g) 律師費與成本

      雙方應自行負擔仲裁中的律師費和成本,除非仲裁員認定爭議的實質內容或請求中尋求的救濟屬於輕率(frivolous)或出於不當目的(按照《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 11(b) 條設定的標準衡量)。如果您或本公司需要調動有管轄權之法院的權限來強制執行仲裁,則在該行動中獲得強制仲裁命令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收取為取得強制仲裁命令而產生的合理成本、必要開支以及合理的律師費。在與任何一方是否已滿足仲裁之任何先決條件(包括非正式爭議解決程序)相關的任何法院訴訟中,勝訴方有權收回其合理的成本、必要的開支以及合理的律師費和成本。


      (h) 批次仲裁

      為提高仲裁管理與解決的效率,您與本公司同意,若在 30 天內(或在此後儘快),由同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集團或組織代表或在其協助下,對本公司提起 100 個或以上具有實質相似性質的個別請求,JAMS 應:(1) 以每批 100 個請求的方式分批管理仲裁需求(加上上述分批後剩餘少於 100 個請求的部分,組成最後一批);(2) 為每批指定一名仲裁員;以及 (3) 將每一批作為單一合併仲裁進行解決,每方每批支付一套申請和管理費用、一個程序日程表、在仲裁員確定的地點進行一次聽證會(如有),以及出一份最終裁決(簡稱「批次仲裁」)。

      所有各方均同意,如果請求源於或關於相同的事件或事實情況,且提出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問題並尋求相同或相似的救濟,則該等請求具有「實質相似的性質」。若雙方對批次仲裁程序的適用存在分歧,存在分歧的一方應通知 JAMS,JAMS 將指定一名唯一的常任仲裁員來確定批次仲裁程序的適用性(簡稱「行政仲裁員」)。為了加快行政仲裁員解決任何此類爭議,雙方同意行政仲裁員得制定及時解決任何爭議所需的程序。行政仲裁員的費用應由本公司支付。

      您與本公司同意善意配合 JAMS 以實施批次仲裁程序,包括支付批次請求的單次申請費和管理費,以及採取任何減少仲裁時間與成本的步驟,其中可能包括:(1) 指定一名調查開示特別法官(discovery special master)協助仲裁員解決調查開示爭議;以及 (2) 採用快捷的仲裁程序日程表。

      本批次仲裁條款絕不得被解釋為授權任何形式的集體、聯合及/或大眾仲裁或訴訟,或在任何情況下進行涉及共同或合併主張的仲裁,本條款中明文規定的情況除外。


      (i) 30 天選擇退出權

      您有權在首次受本仲裁協議約束後的 30 天內,將您決定選擇退出的及時書面通知發送至以下地址:2261 Market Street, STE 68450,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94114,或發送電子郵件至 hello@voyla.world,以選擇退出本仲裁協議的規定。您的通知必須包含您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您希望選擇退出本仲裁協議的明確聲明。如果您選擇退出本仲裁協議,本條款的所有其他部分將繼續適用於您。選擇退出本仲裁協議對您目前可能與我們擁有的或未來可能與我們簽署的任何其他仲裁協議沒有影響。


      (j) 無效、屆滿

      除「放棄集體或其他非個別救濟」小節另有規定外,如果根據法律發現本仲裁協議的任何部分或數個部分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等特定部分或數個部分應無效並予以切離,仲裁協議的其餘部分應繼續完全有效。您進一步同意,您與本公司之間如本仲裁協議所述的任何爭議,必須在適用於該主張或爭議的法定訴訟時效內透過仲裁發起,否則將永久受時效限制而被禁止。同樣地,您同意所有適用的訴訟時效將以與該等訴訟時效適用於相應有管轄權之法院相同的方式,適用於該仲裁。


      (k) 修訂

      儘管本條款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我們同意,如果本公司未來對本仲裁協議做出任何重大變更,您可以在該變更生效後 30 天內,透過向本公司發送書面信函至以下地址:2261 Market Street, STE 68450,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94114,或發送電子郵件至 hello@voyla.world,來拒絕該變更。除非您在該變更生效後 30 天內按照上述規定向本公司發送書面信函拒絕該變更,否則您在對本仲裁協議的修訂張貼後繼續使用本網站及/或服務(包括接受本網站上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即構成您接受任何此類變更。如果您先前已同意本條款的版本且未有效選擇退出仲裁,則對本仲裁協議的變更不會為您提供選擇退出仲裁協議的新機會。如果您拒絕本仲裁協議的任何變更或更新,且您受現有仲裁協議約束,該協議旨在仲裁因您存取或使用服務或本網站、您收到的任何通訊、透過本網站、服務或本條款出售或分發的任何產品而產生或以任何方式相關的爭議,則截至您首次接受本條款(或接受本條款任何後續變更)之日的本仲裁協議規定仍完全有效。本公司將繼續尊重您對先前版本本條款所做的任何有效的仲裁協議退出請求。


    3. 出口

      本網站可能受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約束,並可能受其他國家的進出口法規約束。您同意不違反美國出口法律或法規,直接或間接出口、再出口或轉讓從本公司獲得的任何美國技術數據,或使用該等數據的任何產品。


    4. 資訊披露

      本公司位於第 10.8 節中的地址。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亞州居民,您可以透過書面形式寄至 400 R Street, Sacramento, CA 95814,或致電 (800) 952-5210,向加州消費者事務部消費者產品處的投訴協助組報告投訴。


    5. 電子通訊

      無論您是使用本網站還是向我們發送電子郵件,或者本公司是否在本網站上張貼通知或透過電子郵件與您通訊,您與本公司之間的通訊均採用電子方式。出於合約目的,您 (a) 同意接受本公司以電子形式發送的通訊;並且 (b) 同意本公司以電子方式提供給您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協議、通知、披露和其他通訊,均滿足若該等通訊是以紙本實體書面形式提供時所能滿足的任何法律要求。前述規定不影響您不可放棄的權利。


    6. 完整條款

      本條款構成您與我們之間關於使用本網站的完整協議。我們未能行使或執行本條款的任何權利或規定,不應視為放棄該等權利或規定。本條款中的標題僅為方便起見,不具有任何法律或合約效力。「包括」一詞意指「包括但不限於」。如果本條款的任何規定因任何原因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本條款的其他規定將不受影響,且該無效或不可執行的規定將被視為經過修改,使其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有效且可執行。您與本公司的關係是獨立承包商的關係,任何一方都不是另一方的代理人或合夥人。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轉讓、分包、委託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本條款以及您在本條款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任何違反前述規定的嘗試轉讓、分包、委託或轉讓均屬無效。本公司得自由轉讓本條款。本條款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7. 著作權 / 商標資訊

      著作權所有 © 2026 Voyla, Inc. 保留所有權利。本網站上展示的所有商標、標誌和服務標章(簡稱「標章」)均為我們的財產或第三方財產。未經我們或擁有該標章之第三方的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使用這些標章。


    8. 聯絡資訊:

      Anna Chau

      地址:2261 Market Street STE 68450,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94114

      電話:+1341333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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